(2015)滴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秋欣、朱宝贵等9人与鸡西市滴道明宇煤矿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欣,朱宝贵,栗国军,陈庆坤,闫春华,杜建古,张奎斌,张静亚,付月君,鸡西市滴道明宇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秋欣,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白云四委*组。申请执行人朱宝贵,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团结村*组。申请执行人栗国军,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凤城市大兴镇佟家村*组21。申请执行人陈庆坤,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团结村*组。申请执行人闫春华,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团结村*组。申请执行人杜建古,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密市拒城河镇后吊庄***号。申请执行人张奎斌,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金山村**组。申请执行人张静亚,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团结村*组。申请执行人付月君,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团结村*组。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明宇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团山村。业主王明宇,男,矿长。张秋欣、朱宝贵等9人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明宇煤矿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8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秋欣、朱宝贵等9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明宇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张秋欣、朱宝贵等9人案款20,984.00元,执行费2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滴法执字第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