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在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在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859号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东盛综合楼408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丽,该公司员工。被告陆在银。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物业公司)与被告陆在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鸿鑫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鸿鑫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