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任瑞广与河北山韵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瑞广,河北山韵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80号原告:任瑞广。委托代理人:边东浩、石亚超,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山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西留营村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张超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瑞广诉被告河北山韵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瑞广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邢 辉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人民陪审员 刘程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