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多次向张某某等人卖毒品安钠咖。2015年1月6日,杭锦后旗公安局沙海派出所从被告人刘某家中搜查出毒品(安钠咖)600克。2015年2月4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贩卖的安钠咖中含有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将收买的毒品安钠咖分别向张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张某甲等人出售。2015年1月6日,杭锦后旗公安局沙海派出所从被告人刘某住处当场检查出尚未出售的安钠咖600克。经鉴定,查获的安钠咖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贩卖毒品,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6日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贩卖毒品由特情耳目于2015年1月6日报至杭锦后旗公安局沙海镇派出所,被告人于同日被抓获归案。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扣押涉案的安钠咖600克及移送情况。4.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系肢体残疾人。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生于1980年1月14日。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左右,张某某从被告人处以15元的价格购买了1个安钠咖吸食。7.证人刘某甲、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刘某甲和陈某某从被告人处购买了安钠咖。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8日,张某甲从被告人处分别以15元、20元的价格购买了2个安钠咖吸食。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刘某乙见到魏有利从被告人处购买了安钠咖。10.鉴定文书,证实2015年2月4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住处收缴的安钠咖中检出咖啡因成分。11.检查证、检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的住处(杭锦后旗沙海镇五星村4社3号)检查出毒品安钠咖。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辨认出贩卖的毒品为安钠咖、贩卖毒品的地点为其住处、涉案扣押的安钠咖为600克。13.视听资料,证实公安人员讯问被告人时进行的同步摄像情况。1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将毒品安钠咖卖给张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张某甲等人的犯罪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系肢体残疾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查获的安钠咖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苗春宝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夏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