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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二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祥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曾祥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二初字第456号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燎原路7号。法定代理人蒋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中厚,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祥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厚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泽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