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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晋江市沟美中意鞋材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树安达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晋江市沟美中意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凯聪。被告泉州市鲤城树安达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谢奇荣。原告晋江市沟美中意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树安达鞋服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晋江市沟美中意鞋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沟美中意鞋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沟美中意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晋江市沟美中意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王清波代理审判员黄聪利人民陪审员吴景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钢泉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