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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满刚与房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3-1号原告满刚,男,生于1980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李军,男,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毅毅,男,生于1982年1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刚与被告房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房毅毅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满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房毅毅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