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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阳铃、单丹阳与单丹阳、楼巧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715号原告:周阳铃。被告:单丹阳,农民。委托代理人:韦振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巧莲,农民。被告:单云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阳铃与被告单丹阳、楼巧莲、单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阳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阳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