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恢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成进与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进,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恢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进。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儒林镇工业园区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法定代表人蒋海明,该中学校长。王成进与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淮民初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成进工程款1473323元(如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开具税票可扣除相应税款金额);二、被执行人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在欠付工程款1482123.32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8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6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60元;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因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成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成进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成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本院(2013)淮民初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成进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成进人民币530000元,截止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成进工程款人民币228196元、诉讼费用23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成进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成进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成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成进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成进人民币530000元外,截止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成进工程款人民币228196元、诉讼费用23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成进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民初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王成进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刘老庄乡初级中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审 判 员 孙炳成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