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岚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河口乡圪达底村人。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牌钱江摩托车,沿秀容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秀容街与民觉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向行驶正在转弯的王某乙驾驶的晋A×××××号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程某、王某乙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山西省晋安司法鉴定所(2014)血检字第1820号检验报告书鉴定为:送检的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4.9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程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牌钱江摩托车,沿秀容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秀容街与民觉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向行驶正在转弯的王某乙驾驶的晋A×××××号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程某、王某乙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山西省晋安司法鉴定所(2014)血检字第1820号检验报告书鉴定为:送检的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4.9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2014年11月5日16时许,程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牌钱江摩托车,沿秀容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秀容街与民觉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的王某乙驾驶的晋A×××××号车相撞,致程某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二)提取笔录两份。主要内容:2014年11月5日17时40分,岚县交警大队民警杜鹏飞、程兴龙在岚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王某乙进行血液提取5ml,以备用于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14年11月6日17时30分,岚县交警大队民警杜鹏飞、程兴龙在岚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程某进行血液提取5ml,以备用于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程某、王某乙均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四)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主要内容:被告人程某基本情况。(五)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主要内容:详细记录了王某乙的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型号、准驾车型等驾驶人及车辆登记信息。(六)医院诊断证明。主要内容:程某头部外伤、外伤后头痛、左腿软组织伤。二、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5日16时许,我儿子王某乙驾驶晋A×××××号车,我在副驾驶室坐着。沿县城秀容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帝豪丁字路口处时,要左转进入亚龙三部,看见前方逆行由北向南驶来一辆摩托车向西侧车道偏过来了。我们的车就停下,刚停下,那辆摩托车就撞上来了。骑摩托车的那人受伤了。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5日16时许,我驾驶晋A×××××号车,沿秀容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帝豪丁字路口处时,要左转进入亚龙三部,车头刚转过弯,车尾还在东侧车道,当时看见前方东侧车道上由北向南逆行驶来一辆摩托车向西侧车道拐过来了。我就立即踩刹车,那辆摩托车就撞到了我车头保险杠上了。摩托车摔倒了,那司机被摩托车压住了。我就下车把摩托扶起,把人扶到路边。我给我弟打了个电话,下来后把那人送去医院。正好碰见执勤民警在医院,我就向执勤民警报了案。我开的车是自己家的,当时车上有我和我父亲。车的保险为全保,我的驾驶证为B2类。当天我没有喝酒。摩托车看起来骑得很快。三、被告人程某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5日16时许,我骑摩托车沿秀容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岚县县城秀容街与民觉路交叉路口处时,见前方路段畅通,我继续行驶,行驶至南侧路口隔离带附近时,突然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轿车在路口处左转弯过来,我就立即踩刹车。小轿车车头就撞到了摩托车上了。撞上后摩托车摔倒,我就昏迷了。后来的事记不清楚了。摩托车是我自己的,我没有驾驶证,当天中午喝过酒,三个人喝了一瓶白酒,我喝的比较多。没看见那辆车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四、鉴定意见(一)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晋安司鉴所(2014)血检字第182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送检的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4.95mg100ML。(二)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晋安司鉴所(2014)血检字第182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送检的王某乙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详细记录、客观显示了事故发生地点及两车受损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其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艳梅审判员 路旺珍审判员 陈少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