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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牛文俊与谢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俊,谢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牛文俊,女,汉族,1960年6月22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个体户,现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杨谊蕾、冯新柱,新疆君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坤,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个体户,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俊诉被告谢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现原告申请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其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1.18元,退还原告牛文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和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