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远刚、罗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远刚,罗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62号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告:张远刚,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罗兰,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远刚、罗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张远刚、罗兰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公告送达,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广银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