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瑛、廖金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瑛,廖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魏锦华,副局长。被执行人王瑛,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廖金凤,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江荣利、李宇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执审字47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48883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执审字第47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2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