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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志法与上海辽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法,上海辽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陈志法。被告:上海辽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上海辽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