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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郭平均诉焦作市一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均,焦作市一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郭平均,男,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一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和平中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拥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均与被告焦作市一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平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平均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