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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左永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左永恒,任改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840号原告王和平,女,1955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刚山,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永恒,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任改利,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左永恒、被告任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和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九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和平四百九十五元。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