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8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柏猛与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猛,第三人)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柏猛,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右街6号。法定代表人左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卿森泉,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办公楼内一层(首都机场内)。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丽,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峥,女,1990年7月9日出生。上诉人柏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动力公司)、被上诉人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8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宫淼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帆、代理审判员赵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柏猛,被上诉人机场动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卿森泉、陈斌,被上诉人融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洪丽、马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机场动力公司在一审中诉称:柏猛申请机场动力公司与融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1175号裁决书,裁决机场动力公司支付柏猛延时加班费差额20702.09元及25%经济补偿金5175.52元,融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决融德公司支付柏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463.5元,机场动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机场动力公司不服该裁决,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柏猛的工作时间远未超过标准工时,故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其次,柏猛晚上的工作内容是等待待命,无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任务,综合柏猛晚上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特点,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再次,本案中,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系柏猛单方无故擅自终止劳动合同,故其无权要求或主张经济补偿金。最后,柏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经机场动力公司许可,擅自从机场动力公司窃取运行值班记录等资料,机场动力公司保留追究柏猛刑事责任的权利。综上,机场动力公司认为柏猛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仲裁委所作的裁决书,有损机场动力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机场动力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不支付柏猛延时加班费差额20702.09元及25%经济补偿金5175.52元;2.不支付柏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463.5元且不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柏猛承担。融德公司在一审中辩称:融德公司认可机场动力公司陈述的事实,同意机场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柏猛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机场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机场动力公司安排柏猛每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每次交接班时间为早上8:30,依次循环,每月工作240个小时,减去每月174个小时的法定时间,柏猛平均每月加班66小时,机场动力公司和融德公司并未支付加班费,柏猛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偿金等,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机场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融德公司在一审中诉称:柏猛申请融德公司与机场动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朝阳仲裁委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1175号裁决书,裁决机场动力公司支付柏猛延时加班费20702.09元及25%经济补偿金5175.52元,融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决融德公司支付柏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463.5元,机场动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融德公司不服该裁决,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其工作时间远未超过工时标准,故根本不存在所谓加班。其次,柏猛晚上的工作内容是等待待命,无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任务,结合柏猛晚上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特点,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再次,本案中,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系柏猛单方无故擅自终止劳动合同,故其无权要求或主张经济补偿金。最后,柏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经融德公司和机场动力公司许可,擅自从机场动力公司窃取运行值班记录等资料。故融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不支付柏猛延时加班费差额20702.09元及25%经济补偿金5175.52元且不承担连带责任;2.判决不支付柏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46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柏猛承担。机场动力公司在一审中辩称:机场动力公司认可融德公司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同意融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柏猛在一审中辩称:对于融德公司的起诉,答辩意见与对机场动力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柏猛在一审中诉称:2008年7月1日,柏猛作为融德公司的员工被派遣至机场动力公司担任暖通运行岗位工作,合同约定“柏猛在用工单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柏猛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但是,机场动力公司安排柏猛的工作时间为:连续工作24小时后,连续休息48小时,周六日没有休息,也没有安排相应的倒休,柏猛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每周40个小时,但机场动力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柏猛加班费,为此柏猛申请了劳动仲裁。2013年6月20日朝阳仲裁委裁决:1.确认柏猛于2012年11月19日与融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机场动力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9日延时加班费差额20702.0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175.52元,融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融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463.5元,机场动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柏猛的其他申请请求。柏猛对该裁决不服,具体理由如下:1.关于午饭及晚饭时间,午饭时间为11:00至13:00,晚饭时间为17:00至19:00。前者为开饭时间,后者为食堂吃饭结束时间,上述时间段并不是柏猛用餐的整个时间,柏猛的实际用餐时间只有10分钟到15分钟。在上述时间段内柏猛根据手头的工作情况可以随时去吃饭,吃完后马上就要回到工作岗位,因此仲裁委将柏猛每天吃饭时间认定为3小时是错误的。2.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计算基数,柏猛认为不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因劳动合同并没有约定柏猛的具体工资数额,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延时加班费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3.关于2010年12月1日前延时加班费,柏猛向仲裁委提交了工资发放明细,该明细已经体现出机场动力公司并没有向柏猛支付2010年12月1日前延时加班费。如果机场动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另外,机场动力公司没有向柏猛支付加班费,除了工资发放记录外,柏猛是无法提供其他证据的,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该举证责任应由机场动力公司来承担,如果机场动力公司认为其已经向柏猛支付了相应的延时加班费,应该由机场动力公司来举证。4.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柏猛不服仲裁裁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融德公司支付柏猛自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19日延时加班费1167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9175元;2.融德公司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经济补偿金18463.5元;3.机场动力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承担。机场动力公司在一审中辩称:柏猛陈述的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机场动力公司均不予认可。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柏猛是机场动力公司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依照相关规定,折算后柏猛每月工作时间是120个小时,按照留守值班人员折算后是72小时,因此柏猛根本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从柏猛工作的特点和工作性质来看,其工作的内容是等待待命,并没有相应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再结合其晚上值班时间可以休息的特点,其晚上的工作性质应为值班,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费不应予以支持;从柏猛工作模式和工资构成来看,柏猛是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模式,其对应所得的劳动报酬均包括在机场动力公司和融德公司给柏猛的全部劳动报酬中,柏猛工资构成中的绩效工资、餐费、夜餐费及奖金等均已体现这种工作模式,且近两年来,机场动力公司和融德公司均按此支付了柏猛的全部劳动报酬,柏猛对此也不持异议。因此,柏猛的第一项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对于柏猛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也不应支持。柏猛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主张机场动力公司和融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明确将加班费和劳动报酬列开,因此劳动报酬不等于加班费,柏猛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来主张补偿金无相应的依据;柏猛在劳动合同期间和终止后,从机场动力公司窃取运行值班记录等相关资料,给机场动力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并造成了安全隐患,因此机场动力公司要求其返还窃取的运行值班记录等原件。综上,柏猛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融德公司在一审中辩称:融德公司同意机场动力公司的答辩意见。用人单位不存在拖欠柏猛的加班工资,也没有收到过任何申诉,解除劳动合同时也不知道是因为加班费,与柏猛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柏猛无故不到岗,融德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规定以无故旷工的行为解除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与理由都是合理合法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加班费,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保存两年的义务,超过这期间应由柏猛举证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也明确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也约定了加班的相关程序规定,融德公司没有书面批准过柏猛的书面加班申请,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合同也有规定,就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对于工时折算问题,与机场动力公司的意见一致,柏猛的岗位性质具有看管性和轮班制,工作时间必须分为有效的工作时间、等待时间、航班结束时间。柏猛的工作模式都是航班结束后按值班形式算,从融德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可以看出,工资项目中包括绩效、餐费、加班等,这足以证明这些费用足够支付柏猛的值班报酬,因此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柏猛于2008年7月1日与融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被融德公司派遣至机场动力公司工作,岗位为暖通运行。柏猛提供实际劳动至2012年11月19日。柏猛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1.确认与融德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2.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期间延时加班费1167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9175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463.5元;4.机场动力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6月20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1175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柏猛于2012年11月19日与融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机场动力公司支付柏猛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19日延时加班费差额20702.09元及25%经济补偿金5175.52元,融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融德公司支付柏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463.5元,机场动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柏猛的其他申请请求。机场动力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以柏猛为被告、以融德公司为第三人而持诉称事实与理由诉至法院;融德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以柏猛为被告、以机场动力公司为第三人而持诉称事实与理由诉至法院;后柏猛对该裁决亦不服,以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为共同被告而持诉称事实与理由诉至法院。柏猛称自己在职期间,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安排柏猛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工作制度,因此柏猛每个月都存在延时加班,但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用,因此要求二公司连带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用。对于具体的工作时间,柏猛称自己每个月上10到11个班,每个班从早8时至次日早8时,即连续上班24小时之后再连续休息48小时,如此反复,其中中饭、晚饭由食堂安排,其中中饭时间为11:00至13:00,晚饭时间为19:00至20:00。为此柏猛提交了2009年至2012年期间部分月份的工资明细表、银行对帐单、值班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工资明细表中显示柏猛工资分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午餐补助、加班费、夜餐补助、奖金等项目;值班记录、考勤记录显示了柏猛值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及出勤的情况。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对银行对帐单、值班记录、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银行对帐单不能证明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而值班记录、考勤记录正好证明柏猛的部分工作属于值班性质,公司已经支付了足额的报酬。对于工资明细表,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表示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前的工资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自己单位的公章,2011年1月1日后的工资明细表经核实与自己记录的数额一致,因此认可其真实性,并称工资条中的绩效工资、用餐补助等费用,实质就是对柏猛这种特殊工作模式的补贴,如午餐、夜餐补助就是其值班的费用,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称柏猛的工作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前为上24小时(即早8时至次日早8时)休48小时;2012年11月1日后工作时间分白班及夜班,白班为8小时(早8时至下午16时),夜班为16小时(下午16时至次日早8时);柏猛主要从事暖通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对暖通设备进行巡视、每天大概巡视2个小时;暖通运行整个班组有十多人,每班一般在3至4人左右;夜间基本处于值班状态,有报修的活就去,没有活就可以在值班室睡觉;午饭、晚饭由食堂安排,午饭时间为11:00至13:00,晚饭时间为17:00至19:00,午餐后有1.5小时休息时间。为此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及变更页、《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民航人函(2008)66号)、机场动力公司组建的批复(首机场发(2005)324号)、故障维修记录、工作时间统计表、运行值班记录、考勤表、工资表、值班室及休息室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劳动合同书显示,柏猛的月工资标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地点为首都机场,岗位为暖通运行,在用工单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变更页载明:由原合同中“甲方每月28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工资”变更为“甲方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工资,如乙方认为甲方未及时或足额支付其工资的,乙方应在1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向甲方提出申诉的,视为甲方已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显示原劳动部同意民航总局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其中第二条规定: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在中国民航总局人事科教司下发的《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中显示,中国民航总局原则同意首都机场集团本部及所属的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成员企业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第二条规定:对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八)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第四条工时折算中规定:对于以下由运输生产特点造成的看管或等待(间歇)时间的岗位,其实际消耗时间或等待时间根据实际工时利用率折算后的工时为工作时间:(一)具有看管性质且实行轮班的工作岗位,按照实际消耗工时的60%计算工作时间;(二)具有等待间歇特点且明显受航班密度影响的岗位,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等待时间按照50%计算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外发生的等待时间按照40%计算工作时间;(三)对于航班结束后留守值班的岗位按照实际消耗工时的30%计算工作时间;机场动力公司组建的批复显示,首都机场集团同意组建机场动力公司,由集团公司控股80%,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持股20%;故障维修记录显示机场暖通设备的维修情况,一般维修次数每天最多一两次;工作时间统计表为机场动力公司自行制作,统计柏猛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11月14日真正从事维修的时间仅为100.14小时;运行值班记录、考勤表与柏猛提交的值班记录及考勤表基本一致,显示了值班人员值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柏猛的出勤情况;工资表显示柏猛工资分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午餐补助、加班费、夜餐补助、奖金等项目,其中岗位工资为1120元,绩效工资基本在1250元左右,餐费为430元,部分月份有加班费,夜餐费为100元,奖金每月在500元至1300元之间。值班室及休息室照片显示休息室配备有床、被褥和个人衣柜等,可以休息睡觉;视频资料显示了柏猛所在其他班组的其他员工在采访中讲述了自己工作和休息的情况,承认在夜晚12点后基本是可以休息睡觉的。柏猛对劳动合同书及变更页、《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机场动力公司组建的批复、故障维修记录、运行值班记录、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机场动力公司组建的批复等文件并不能适用于机场动力公司和柏猛,不能证明柏猛就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故障维修记录、运行值班记录能够体现柏猛每天工作的情况,说明柏猛并非是值班;对于工作时间统计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这是机场动力公司自行制作,并没有真实记录柏猛的工作时间;对考勤表称与柏猛提交的一致的部分,就认可,不一致的不认可其真实性;对于照片和视频资料,不认可其真实性,称照片不能证明柏猛在休息,而视频录像则是对公司别的员工的采访,明显是单位后来制作的,并且也不能证明柏猛存在休息的情况。柏猛称因为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未支付柏猛加班费用,因此柏猛在2012年11月19日向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自2012年11月19日起与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在2012年11月27日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为此柏猛提交了快递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谈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对快递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谈话录音的真实性均表示无法确认,称从未收到过柏猛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融德公司认可柏猛提交实际劳动至2012年11月19日,也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但称劳动关系是因为柏猛无故旷工,融德公司在2012年12月5日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的。为此,融德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的公告予以证实。柏猛对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的公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柏猛没有收到,并认为柏猛已经在2012年11月19日通知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申请了仲裁,融德公司在柏猛已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后再来解除与柏猛的劳动关系,显然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对于柏猛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提供实际劳动截止2012年11月19日等事实,三方均一致认可,故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柏猛否认其应当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称《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机场动力公司组建的批复等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用于柏猛,但是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柏猛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柏猛入职时应当已经知晓自己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次,机场动力公司作为首都机场集团的子公司,显然适用《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等文件,而柏猛作为在首都机场从事暖通设备维护保障工作的人员,显然属于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综上,柏猛显然应当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相关工时折算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柏猛每班(24小时或16小时班)工作的有效工时是多少。柏猛的工作岗位是暖通运行,工作内容是保障机场暖通设备的正常运行。机场动力公司主张柏猛工作时间可以休息,并提交了故障维修记录、值班运行记录、考勤表、值班室及休息室照片和视频资料等加以证实,尽管柏猛对机场动力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不予认可,否认自己存在值班行为,否认晚间可以休息的事实,但是其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相反根据故障维修记录、值班运行记录、考勤表、值班室及休息室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柏猛上班出勤的时间并非均为有效工作时间,其明显具有大量的值守等待时间,因此结合柏猛的工作性质,结合各方陈述的情况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柏猛在每班出勤24小时或16小时期间部分时间确属于值守状态,而且可以休息。综上,在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工时折算后,法院认定柏猛工作期间不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其要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宜,由于柏猛已经在2012年11月19日向融德公司和机场动力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要求与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为此提交了邮寄邮件的快递单等予以证实,尽管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否认自己收到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并且,柏猛在2012年11月27日即提起了仲裁申请,在仲裁申请中也明确要求与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其行为已足以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融德公司称劳动关系因为柏猛旷工而由其解除,虽为此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EMS详情单等予以证实,但是其发出的时间在2012年12月5日,而此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由柏猛单方解除了,因此融德公司的行为已经不再能产生解除的效力,故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由柏猛在2012年11月19日单方解除。柏猛以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但是如前所述,经法院审查柏猛并不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也不存在拖欠柏猛加班费的情形,同时,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未支付加班费也不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并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所以柏猛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柏猛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与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柏猛延时加班费二万零七百零二元零九分及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五千一百七十五元五角二分,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三、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支付柏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八千四百六十三元五角,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柏猛的全部诉讼请求。柏猛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柏猛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融德公司支付柏猛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19日延时加班费1167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29175元;融德公司支付柏猛自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经济补偿金18463.5元;机场动力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承担。柏猛的上诉理由为:第一,关于延时加班费。1.机场动力公司安排柏猛每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每次交接班时间为早上8点30分,这种工作模式是柏猛、机场动力公司、融德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的相关证人均认可的。照此计算,柏猛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40小时,减去每月174小时的法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柏猛平均每月加班66小时。2.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所说按照实际维修记录计算工作时间,在国家劳动法规中没有依据。职工每天上班报到时间到下班时间就是劳动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便是采取综合工时制的行业,同样要遵守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规定的要给职工安排倒休,否则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3.劳动合同中没有有关按照实际维修记录计算工时的相关约定。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曾在一审中说柏猛在23点半以后就休息了,但是从柏猛提供的运行值班记录的内容来看,柏猛在夜里零点以后均在工作。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的说法与柏猛提供的值班记录等证据存在严重矛盾,柏猛的工作时间并没有区分正常上班和值班。4.柏猛是24小时在岗的,在岗期间各项设备随时会出现问题,柏猛的在岗时间均为正常工作时间,柏猛在工作期间是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5.合同中并没有把柏猛的吃饭时间排除在工作时间以外,而且柏猛的吃饭时间只有十几分钟,即便是在吃饭时间,如果有维修任务,柏猛也要马上到场工作。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安排柏猛连续工作24小时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且柏猛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柏猛在上班时可以休息,柏猛在工作时间内是无法自由安排活动时间的。6.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按照维修记录计算工作时间不符合逻辑。如果没有维修工作,就不算正常上班,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7.柏猛的工作性质不分正常上班和值班时间,柏猛24小时的在岗时间均为正常的工作时间。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所说的上班时间及值班时间与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相矛盾,其提供的证人在仲裁中已经证明安排柏猛每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因此柏猛所有的工作时间均为正常的上班时间,不存在值班的问题。第二,关于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因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拖欠柏猛的延时加班费,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应当向柏猛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存在拖欠柏猛加班费的行为。2.因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拖欠加班费,柏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应当支付柏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关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柏猛与融德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基数不明确,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柏猛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各种福利等约4000多元。第五,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以柏猛没有提交原件为由否认柏猛提供的考勤记录等证据,柏猛认为,考勤记录原件是由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保存的,根据证据规则及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考勤记录是由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举证的,如果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不能举证,法院应当认可柏猛的相关请求。综上,柏猛在机场动力公司处工作存在严重加班的行为,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向柏猛支付加班费。鉴于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拖欠柏猛加班费,柏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柏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首都机场答辩称:第一,对柏猛的上诉请求均不予认可,同意一审判决;第二,柏猛事实及理由均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柏猛的诉讼请求;第三,在其他类似案件中,顺义法院也有生效判决。融德公司答辩称:对柏猛的上诉请求均不予认可,同意一审判决。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柏猛没有延时加班的情况,也不存在因拖欠延时加班费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资明细表、银行对帐单、劳动合同书及变更页、《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机场动力公司组建的批复、故障维修记录、运行值班记录、考勤表、工资表、照片、视频资料、快递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详情单、《中国劳动保障报》的公告、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柏猛与融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已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柏猛自入职时即应当知道其适用的工作制度。而机场动力公司作为首都机场集团的子公司,机场动力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应当适用《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机场动力公司组建的批复等文件。柏猛在首都机场从事暖通设备维护保障工作,应当属于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柏猛应当适用上述文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计算工作时长。本案中,双方对于柏猛的有效工作时间存在争议。柏猛主张每工作24小时,休48小时,24小时均应计算为工作时间,柏猛每月加班66小时。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则主张柏猛工作并非均为有效工作时间,存在大量值守时间,柏猛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等文件规定进行折算后,不存在延时加班情况。结合双方陈述、举证情况,及设备运营维护工作的通常情况,本院可以认定柏猛工作时间存在值守状态,在工作中可以休息,在适用《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等文件折算实际工作时间后,柏猛不存在延时工作的事实。柏猛要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柏猛在2012年11月19日向融德公司和机场动力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12年11月27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柏猛的行为足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2012年11月19日由柏猛单方解除并无不当。柏猛主张的延时加班事实并不存在,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亦不存在拖欠柏猛加班费的事实,柏猛要求融德公司、机场动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柏猛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柏猛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柏猛负担(已交纳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柏猛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