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99-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负责人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某某银行与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9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房产:位于西安市某某地。现因抵押房屋被法院拍卖,抵押房屋无法处置,执行等依莲湖区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