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圈融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农(福建)粮油自助坊有限公司、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圈融网投资有限公司,中农(福建)粮油自助坊有限公司,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品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747号原告厦门圈融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曾厝垵北1号106I单元。法定代表人谢奉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颖聪、李永华。被告中农(福建)粮油自助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51号之四(4)。法定代表人李品高。被告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品高。被告李品高,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圈融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农(福建)粮油自助坊有限公司、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品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