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京磐与隆化景怡结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京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隆化景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京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化景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