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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礼云与被告林克雄、张静民间借贷纠���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云,林克雄,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杨礼云,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代理人金建中,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克雄,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张静,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云与被告林克雄、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礼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礼云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立森代理审判员  高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