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詹伟开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51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住益阳市桃江县。2007年1月9日因抢劫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海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詹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村捷家宝路3号一楼其经营的小店内,摆放麻将桌供人娱乐,后三次提供场地供给30余人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赌博,被告人詹某某则从中抽头渔利共约人民币300元。2015年1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上述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詹某某和13名参赌人员(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4410元(其中人民币130元为被告人詹某某抽头渔利,均已罚没上缴国库)、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詹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詹某某的悔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涉案赌具扑克牌一副,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刘力星(兼)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