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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世永与刘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林,王世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永。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国林因与被上诉人王世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国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国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国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刘国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灿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