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世永与刘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林,王世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永。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国林因与被上诉人王世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国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国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国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刘国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灿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