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季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1078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季鸿鹏,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冬梅申请执行季鸿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冬梅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