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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4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琨、重庆鼎力丝绸有限公司与文德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4990号原告:重庆鼎力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幢422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878-0。法定代表人:肖成清,董事长。原告:张琨,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德祥,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罗辉,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应举,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被告文德祥的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力丝绸有限公司、张琨诉被告文德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力丝绸有限公司、张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力丝绸有限公司、张琨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力丝绸有限公司、张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鼎力丝绸有限公司、张琨负担。审 判 长  漆恒邦代理审判员  李希琳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