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陆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陆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75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陆甲。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陆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陆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儿子出生后,原、被告经常为经济等发生争吵。被告是海员,在外工作,但被告每次回来后都因小事打骂原告,并一直怀疑原告有外遇。2013年8月份,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14年8月份,因被告不允许原告叫人来家修空调,原、被告发生争执。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陆甲辩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虽在船上工作,但每月都将工资奖金交给原告,自己只留一点零花钱。2013年,因被告母亲去世送礼金的事情,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一气之下就把工资卡拿回了,2013年8月份,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被告又将工资卡交给了原告。2014年5月份,被告公休在家。期间,邻居看到原告和异性在外吃饭,并告诉了被告,原、被告为此发生矛盾,但被告上船后一直发短信给原告赔礼道歉。今后,被告会信任原告,也愿意改正急躁的脾气。原、被告间还有夫妻感情,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2月11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17日生育一子陆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间,原、被告为经济等发生矛盾。同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14年8月,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吵,期间,被告称原告与异性交往不正常,再次引起夫妻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被告间缺乏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今后原、被告若多沟通、交流,互相尊重和信任,被告并提高自身修养,遇事冷静处理。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陆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志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