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76号原告: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应生。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双方自行达成赡养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