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任伟与徐文英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徐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女,1981年4月5日岀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文英,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徐文英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英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任伟偿还赔偿款。但被执行人徐文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徐文英的银行存款35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