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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X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X,男。2015年2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赵亮,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世东,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赵亮、李世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与王XX之间有经济纠纷,因吴XX拖欠工人工资无力偿还,吴XX便多次向王XX索要欠款,且通过多种途径问题仍未得以解决。2015年2月3日8时许,吴XX爬上桦南县电视塔,意图引起政府注意,致使交通受阻、众多群众围观。桦南县县政府出于稳控大局及爬塔人的人身安全考虑,给付其100000元。得到该款后,吴XX仍以“给的钱太少,该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跳下去”相要挟,桦南县人民政府迫于压力又两次给予其人民币127000元,资金由桦南县劳动监察局垫付后吴XX自行从塔上下来。被告人吴XX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主要有,书证被告人吴XX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收条等;证人麻XX、夏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不如实供述,不认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吴XX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吴XX当庭对攀爬电视塔的事实无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辩解其是因为欠工人工资,无力支付,爬塔目的是为了轻生。辩护人赵亮、李世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持有异议,其辩护意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吴XX并没有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意图;2、被告人吴XX并没有任何威胁或要挟的行为;3、被告人吴XX并没有以要挟、恐吓王XX为其解决工人工资问题;4、被告人吴XX并没有占有政府所支付的钱财;5、被告人吴XX社会危害性不大,以犯罪论,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6、被告人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件被害人指向不明。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吴XX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XX系桦南县宏利铝塑门窗厂经营者,2011年6月因承包桦南县昌泰二期塑钢窗制作及安装工程与王XX产生经济纠纷,吴XX自称因王XX欠其塑窗款拒不给付而导致其欠工人李XX等人工资无力给付。被告人吴XX曾找王XX协商未果,并到桦南县政府、信访办、劳动保障局及佳木斯市信访办反映此事,始终没有结果。2015年2月2日工人到吴XX家索要工资,并在其家吃住。2015年2月3日8时许,被告人吴XX来到桦南县广播小区院内,对门卫谎称维修线路,攀爬到桦南县广播电视塔第一层,欲通过爬塔行为引起群众围观,得到县政府领导重视,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门卫发现情况不对后报警。吴XX通过电话将爬塔一事告知了其妻子夏XX。公安人员、消防队员、县政府相关领导及被告人吴XX妻子夏XX陆续赶到现场,金X上塔规劝未果。当时现场已经聚集众多围观群众,秩序混乱,交通拥堵。政府主管领导,公安人员及吴XX妻子夏XX规劝吴XX下塔,均遭到拒绝,为保证吴XX的生命安全,消防人员将桦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提供的10万元人民币上塔交吴XX。吴XX表示此钱不够支付工人工资,欠工人工资共计22.7万元,数额不够拒不下塔,工作人员表示往其银行卡汇钱,吴XX拒绝,并要求给付现金,让其妻子夏XX当场支付给工人。劳动保障监察局又送到现场7万元,吴XX仍然以数额不够,拒绝下塔。劳动保障监察局再次送到现场5.7万元,并将22.7万元均交到夏XX手中,夏XX出具收条后,在现场支付了工人工资。吴XX通过电话向工人核实后,于当日下午14时许下塔,并被带离现场。期间吴XX在塔上逐渐上爬至塔顶,距地面约数十米高。吴XX在电视塔上与解救人员僵持近6小时,在此期间,现场聚集近千名围观群众,秩序混乱,道路严重拥堵,22.7万元人民币未予退还。被告人吴XX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攀爬电视塔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王XX报案笔录证实:他是桦南县广才小区门卫,2015年2月3日8时许,有一名男子谎称维修线路爬上院内的广播电视塔,是他打电话报的警。2、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人为王XX。3、被告人吴XX的供述(2015.2.3;2015.2.6;2015.2.11)证实:他在桦南县经营宏利塑钢门窗厂。2011年6月他在王XX处承包昌泰小区塑窗加工和塑窗安装。并因此与王XX产生了经济纠纷,导致拖欠工人李XX等人共计22.7万元的工资。他多次找王XX协商无果,并到桦南县政府、信访办、劳动保障局及佳木斯市信访办反映此事,要求解决未果。2015年2月2日工人到他家索要工资,并在他家吃住。2015年2月3日7时许,他来到桦南县广播电视小区院内,对门卫谎称维修线路,攀爬到电视塔上。8时许,他妻子夏XX给他打电话,他告诉夏XX他爬电视塔了。几分钟后,夏XX赶到,并通过电话,让他下来。他表示政府不解决,他就不下来。后金X爬上塔,劝他下塔未果。这时他看见塔下有警察、消防车,还有很多群众围观。他继续往上攀爬,爬到第二层时,有两名消防官兵爬上来了,并对他说政府拿来了10万元钱,让他下塔解决。夏XX也给他打电话称,政府拿10万了,让他下塔,公安局的许局长接过电话也劝他下塔。他认为10万元太少,解决不了工资的事,并拒绝下塔,继续攀爬,同时要求许局长将王XX抓来送到塔下。过了一会,夏XX给他打电话称,政府又往卡里打了7万元,让他下塔。他表示还不够给工人开资,并要求钱不能打到卡里,直接给工人开资。过了一会,夏XX再次给他打电话称,政府又拿来5.7万,已经够给工人开资了,并且已经给工人支付完了,要求他下塔。他给工人李XX打电话核实后,于2015年2月3日下午14时许下塔,在塔上持续呆了8小时左右。当时他在塔上看见下面围观群众非常多,交通非常拥挤,道路已经堵车。他爬电视塔的目的首先是想轻生,其次是想引起群众的围观,给政府领导施压,让政府领导重视,从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事。他知道这钱不应该政府支付,他爬塔的行为是错的。4、证人夏XX的证言证实:她是吴XX的妻子,她和吴XX经营一家塑钢加工厂。2011年吴XX给王XX干活,是给桦南县昌泰二期小区制作安装塑钢窗,在此期间因承包费用问题与王XX产生经济纠纷,并拖欠了工人的工资。吴XX为了解决工人工资先后到桦南县政府、佳木斯市信访办等部门要求解决未果。2015年2月2日工人到她家索要工资,她和工人约定第二天到县信访办信访。2015年2月3日7时许,她发现吴XX已经不在家了。8时许,吴XX给她打电话称已攀爬桦南县电视塔了。她赶到电视塔下喊吴XX下来,吴XX听不见,电话也关机了。她就领着工人到县信访办,要求信访办解决此事。9时许,县政府领导麻县长过来,并要求吴XX下来解决,她接通了吴XX的电话,麻县长和吴XX在电话里谈的,具体谈的什么她不清楚。过了一会,县政府拿来10万元钱,她就给吴XX打电话说,已经拿来10万元了,让吴XX下来。吴XX表示,欠的工资是20多万,10万元不够,不下来。在这期间,金X上塔劝吴XX未果,还有两名消防队官兵背着10万元上塔劝吴XX也未果。又等了一段时间,政府又拿来7万元钱,她给吴XX打电话称,又拿来7万元,让吴XX下来。吴XX对她说共欠工资22.7万,都拿来了就下去。她就将吴XX的意见转达给了县领导。县领导说中午11点多银行对公账户取不出来钱,让她再劝劝吴XX,等银行上班就去取钱。这时,政府人员就将之前的17万元给她了,她打的收条。他就给吴XX打电话称17万已经在手里了,让吴XX下来。吴XX说22.7万把工人工资都解决了,他就下来,少一分都不行。又等了2个小时左右,政府又拿来5.7万元,交给了她,她打的收条。他就给吴XX打电话称22.7万元都收到了,让吴XX下来,吴XX就从塔上下来了。这些钱在现场就给李XX等工人支付工资了。吴XX在塔上的时候,围观的群众非常多,院里院外,道路上都是人。5、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他从开发商吴XX1那承包桦南县昌泰小区二期塑窗工程,他找吴XX给他干活,没有合同和书面材料,就是口头协议,工程款全部付清,不欠吴XX钱。6、证人吴XX2证言证实:吴XX1是他二哥,现在外地,桦南县昌泰二期是他开发的,法人是他,昌泰二期的塑窗工程是他承包给王XX的,他不欠吴XX任何钱。昌泰二期塑窗工程材料款人工费全部结清。7、证人吴XX3、吴X、吴XX4证言证实:他们是吴XX的哥姐妹,2015年2月3日吴XX到广播局院内爬电视塔了,当时前进路上聚集很多人和车,交通非常拥堵,电视塔下有很多人围观,后来政府给吴XX拿钱了吴XX才从塔上下来。8、证人李XX1、李X、李XX、周XX证言证实:他们在吴XX开的宏利塑窗厂干活,吴XX欠他们工资,他们就在吴XX家吃住。2015年2月3日8时许吴XX爬电视塔,政府给吴XX钱,吴XX媳妇把钱还给了他们。9、证人吴XX5证言证实:他是桦南县建设局拆迁办主任,2013年前后,他负责接待信访,吴XX来找他让帮协调王XX欠他工程款事,他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没调解成。10、证人孙XX、王XX证言证实:他们是桦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局长和副局长,2015年2月3日8时许接到县信访办电话,说吴XX在桦南县广播局家属楼院内爬电视塔。他们到达现场看见路上都是人和车,交通已经堵塞,吴XX已经爬到电视塔三层的平台上了,塔下到处都是围观群众有上千人,两台消防车好几台警车,还有县政府领导麻XX,吴XX妻子夏XX、家属及给他干活的工人,场面非常混乱。政府领导怎么劝说吴XX下来就是不下来,吴XX妻子对县领导说得给解决欠钱的事,不给钱吴XX就不下来。当时公安机关派消防兵上塔去劝吴XX下来,消防兵往上爬吴XX也往上爬,后来县领导为了防止吴XX发生意外,就跟吴XX家属说让吴XX先下来,有什么事政府先给你解决处理。吴XX的家属和吴XX通话后说不给钱就不下来,这时县领导为了让吴XX先下来防止意外,让他们取来10万元现金由消防兵爬上塔给吴XX送去,吴XX说10万元不行,必须22.7万元,要不就不下来,后来领导又派他们取来7万元现金给吴XX家属,吴XX说17万元也不行,就必须给22.7万元才能下来,按照县领导指示他们又取来5.7万元,三次共交给吴XX妻子现金22.7万元,吴XX妻子给出具三张收条,这样吴XX才从塔上下来,一直到下午2时左右。吴XX和王XX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由政府买单,吴XX就是威胁政府不给钱就不从塔上下来,政府为了县里的稳定和吴XX人身安全,才不得不给吴XX这笔钱。11、证人任XX、孔XX、陈XX、黄XX、刘X、李XX2、王XX、高XX、杨XX、刘XX、朱XX、白XX、袁XX、吴XX7、代XX、程XX、苏XX的证言证实:吴XX爬塔现场秩序混乱及交通堵塞等情况。12、证人麻XX自诉材料证实:他是桦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2015年2月3日8时许,他接到桦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孙永军电话称一名叫吴XX男子爬广播电视塔,说他是农民工,因为吴XX给一名叫王XX的男子安装昌泰二期小区塑窗,王XX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从电视塔上下来,现在围观群众很多,交通秩序非常混乱,影响很坏。他接完电话后立即前往事发现场,看见电视塔上站着一个人,才知道是爬塔人吴XX和王XX之间因为债务纠纷一事以跳塔威胁政府索要欠款。他对吴XX妻子说让吴XX下来,有什么事下来解决,吴XX妻子说现在说话吴XX也不听不给钱不下来,要从塔上跳下来。吴XX拒不接听电话,他只能和吴XX妻子、姐姐沟通,让她们亲属劝吴XX下来。当时他看见数台消防车和警车,还有很多警察在维持现场秩序,现场非常混乱,前进路交通堵塞,围观群众很多,不好疏散,吴XX在塔上情绪也非常不稳定,给围观群众造成即将跳塔的感觉,在他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他就给县长打电话汇报有人爬电视塔事态非常严重,县长指示:无论如何不能让爬塔人跳塔,保障人身安全,如果他从塔上跳下来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他按照领导指示让孙永军局长在劳动保障金帐户先垫付10万元人民币,钱取来后,消防兵将10万元钱背上电视塔,后来消防兵没敢继续往上爬,吴XX不同意,钱不够给工人开资的,他们把这笔钱给了吴XX妻子。第二次又去取了7万元钱给吴XX妻子,吴XX妻子转达吴XX意见表示钱不够不从塔上下来。吴XX妻子也在电话里劝吴XX,吴XX不听劝说,他看当时场面挺混乱的就第三次让孙永军再去取5.7万元,钱取来后都是交给吴XX妻子,吴XX妻子给吴XX打电话说你下来吧,又给咱们5.7万元钱,快下来吧,吴XX这时才同意从电视塔上下来。吴XX因为债务纠纷用跳电视塔来威胁政府,让政府拿钱支付给吴XX22.7万元人民币,他当时是在现场处理吴XX跳塔事情的县领导,也是迫于无奈,不给钱吴XX就不从塔上下来,并还威胁他们要从电视塔上跳下来,为了爬塔人吴XX的人身安全着想,也是为了桦南县社会稳定,他们不得已分三次付给吴XX妻子22.7万元钱。至此,吴XX从电视塔上下来后,现场围观群众才疏散,交通秩序才恢复正常。13、证人周XX1自述材料证实:他是桦南县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负责信访办全面工作。2015年2月3日9时10分左右,桦南县昌泰二期建设工地民工李XX1、李XX、吴XX5、吴XX6、周XX1、杜XX等人来信访办上访,他们在2011年经吴XX手在昌泰建设工地承包商王XX处承包昌泰二期楼房塑窗安装项目,至今有22.7万元民工工资未给结算,并称吴XX为了讨薪已经去桦南县广播小区爬电视塔,如果不给解决就打算跳塔。他及时向县领导做了汇报,他和信访办工作人员及县领导到达事发地点后,发现广播小区的院内、外已经聚集大量的围观群众,前进路北岗以北车辆拥堵,广播电视塔的小区门口已经被围观群众堵塞,吴XX妻子及其姐姐等家属在电视塔下,当事人吴XX已经攀爬到电视塔第二平台处。此时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已到达现场,在维护秩序的同时,开展了现场救助工作。相关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建设局、广播电视局、120急救车也都相继到位。县领导到达现场后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公安局副局长许长军、政府常务县长麻XX,先后用扩音器对吴XX进行喊话,劝导其下塔无效后,又先后用吴XX妻子的电话与吴XX沟通联系,安抚稳定上访人激动的情绪,劝说其安全下塔,政府相关单位可给予其帮助解决问题,不能以这种攀爬电视塔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但吴XX态度极其恶劣,不听劝说拒绝下塔,说不给钱就以跳塔相威胁,当时他们在场的工作人员都积极同家属协商先把吴XX劝下来,有事可以解决,但上访人家属都说不见到钱吴XX是不会下来的,救援工作一度处于僵持状态。经过劝说和政策解释无效后,县领导最后作出决定先由劳动保障监察局先行垫付民工工资22.7万元,避免出现意外。劳动保障监察局先后三次筹措22.7万元交到吴XX妻子手中并打收条后,并电话告知吴XX钱都收到位后,吴XX才答应从电视塔上下来。14、证人张XX、蔡XX自述材料证实:他们是新建派出所民警,2015年2月3日8时26分,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在广播局电视塔要跳塔,到现场后一名四十左右岁的男子已经上到电视塔上,距离地面有十层楼高,民警与其对话,该名男子拒不回答继续往塔高处攀登,这时附近围观群众越聚越多,民警全力维护现场秩序,围观群众千余人,交通混乱,严重影响交通秩序。15、证人孙X、曾XX、田X、陶XX自述材料证实:他们是消防大队政治指导员、战斗班长、特勤车驾驶员,2015年2月3日上午8时36分,消防大队接到110指令桦南县广播电视塔有一男子欲跳塔,他们立即赶往现场营救跳塔人员。1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吴XX自然简历情况及在辖区居住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17、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吴XX到案情况。18、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证实:2015年2月3日8时30分左右,桦南县广播小区院内有人攀爬电视塔欲跳塔,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交通安全受到严重影响。消防官兵于当日13时25分护送被救人员安全到达地面,营救完毕。调取了2015年2月3日8时零5分至2015年2月3日14时许的监控录像,光盘记录了现场群众围观、车行缓慢,堵塞交通情况。19、桦南县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行政处罚手续证实:2015年2月3日接到报警有人爬电视塔,于当日受案并对违法嫌疑人吴XX给予行政拘留。20、收条证实:被告人吴XX妻子夏XX于2015年2月3日收到桦南县监察局垫付工资款22.7万元。21、桦南县公安局说明证实:本案涉及证人金X、吴XX1、吴XX5、杜XX、吴XX6、夏XX六人,经多次查找外出至今未归,无法联系。22、桦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说明证实:关于垫付吴XX欠款情况说明。23、被告人的辩护人举证信访事项通知单、群众信访事项登记表及工人收条证实,吴XX向佳木斯市信访局反应王XX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攀爬电视塔,以跳塔相威胁,要求政府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并引发近千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道路严重拥堵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吴XX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XX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应予支持。被告人吴XX与王XX的经济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借故攀爬电视塔,属于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无理取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其在攀爬到电视塔上后,以不解决工人工资跳塔相要挟。与解救人员僵持,迫使政府主管部门陆续垫付了22.7万元工资款后才下塔,在塔上持续时间近6小时,在此期间现场引起近千名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拥堵,导致公安及消防部门出动大量警力。被告人吴XX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对攀爬电视塔的经过及现场情况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车旭冉审判员  赵冬冬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