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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蒲城县滚石娱乐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蒲城县滚石娱乐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584-2号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华桥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城县滚石娱乐城,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东环路南段。负责人赵涛,该娱乐城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城县滚石娱乐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揭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