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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秀亮与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亮,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李秀亮,男,汉族。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树华。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太安,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亮与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秀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李秀亮负担。审判员  高汝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俞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