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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习某与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某,习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习某与被告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闫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习某负担。审判员  闫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