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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娄依存与孙江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依存,孙江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娄依存,男,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孙江亭,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娄依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江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娄依存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及车辆管理所无房产及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