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国卫与陈永明、王红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卫,陈永明,王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卫,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永明,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红芳,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陈国卫与被执行人陈永明、王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永明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红芳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