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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528号原告贺某某(曾用名:贺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宿县。被告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