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528号原告贺某某(曾用名:贺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宿县。被告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