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司荆丰与吉安市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荆丰,吉安市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初字第21号原告司荆丰,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吉州区井冈山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锦云,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荆丰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 晔审 判 员 胡建明代理审判员 刘彦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