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春与屈新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屈新华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陈春,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屈新华,男,1978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住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诉被告屈新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春负担。审判员 胡文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菲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