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新天地家纺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海盐县新天地家纺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街道海滨西路天宁寺商游城。法定代表人:袁风六。委托代理人:庞建雄,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县新天地家纺城。街道新天地广场2号楼。负责人:江红娅。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新天地家纺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县新天地家纺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县新天地家纺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