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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69号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夕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定代表人:钱亮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