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成平与朱前进、赵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平,朱前进,赵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张成平。被告朱前进,职业不详。被告赵开红,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平与被告朱前进、赵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琴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茂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成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