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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徐琴与嘉兴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徐琴,嘉兴市公安局,胡桂芬,沈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秀行初字第22号原告:赵徐琴。委托代理人:沈思敬。被告:嘉兴市公安局,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439号。法定代表人:金志。委托代理人:曹金明。委托代理人:秦萌。第三人:胡桂芬。第三人:沈玉芳。委托代理人:沈思敬。原告赵徐琴诉被告嘉兴市公安局及第三人胡桂芬、沈玉芳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徐琴负担。审 判 长  沈宝庆审 判 员  刘晓序代理审判员  林幸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