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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830-1号原告赵某,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某,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况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