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扬与李彤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赵扬,男,汉族,1994年2月生,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彤,女,汉族,1995年9月生,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扬与被执行人李彤婚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赵扬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