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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开莲与彭广武、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莲,彭广武,王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王开莲。被告:彭广武。被告:王文通。本院受理原告王开莲与被告彭广武、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莲撤回对被告彭广武、王文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开莲负担。审 判 长  赵 宁人民陪审员  胡安海人民陪审员  龚德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