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开莲与彭广武、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莲,彭广武,王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王开莲。被告:彭广武。被告:王文通。本院受理原告王开莲与被告彭广武、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莲撤回对被告彭广武、王文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开莲负担。审 判 长 赵 宁人民陪审员 胡安海人民陪审员 龚德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