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方凌云与余长茂、杨冬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方凌云。被执行人余长茂。被执行人杨冬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余长茂、杨冬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长茂、杨冬兰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长茂、杨冬兰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长茂、杨冬兰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320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涂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