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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与武汉鑫白玉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武汉白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荣奎,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武汉白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媛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陂容环征决字(2014)第044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已关门歇业,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陂容环征决字(2014)第044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