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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旧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穆武战、薛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武战,薛晓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亚夫,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武战,男。被告薛晓燕,女。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的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穆武战、薛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缓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