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与华继峰等合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华继峰,赵国志,王文贵,于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繁荣村。法定代表人马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华继峰,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新明村2组。被执行人赵国志,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新明村2组。被执行人王文贵,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新明村2组。被执行人于连军,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新明村2组。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平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后,符合重新执行条件的,可另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