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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霍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霍某。被告:申某。原告霍某诉被告申某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审判员  孙连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