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霍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霍某。被告:申某。原告霍某诉被告申某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审判员 孙连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