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调确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效兵、高龙飞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215号申请人张效兵,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高龙飞,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效兵、高龙飞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春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12月20日,申请人高龙飞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张效兵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效兵现金150000元正,大写壹拾伍万元正。借款人:高龙飞”。此款经申请人张效兵多次索要无果,现申请人张效兵诉至法院,要求申请人高龙飞及时归还借款150000元。二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高龙飞于2015年7月15日之前归还申请人张效兵借款1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效兵、高龙飞于2015年7月10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